加计扣除不是“麻烦”的源头,怕被查?那是没有专业的操作。只要有专业操作,加计扣除就是高企认定的“入场券”,合法避税的“硬通道”。
研发产出包括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品、样机、试制产品,以及残次品、边角料、下脚料等。北京企业需要注意:研发产出与正常生产商品有本质区别——研发产出产生于试验、试制过程,而非以批量销售盈利为目的的常规生产。
一、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产出销售的具体要求:
根据40号公告,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若产品销售与对应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二、三种典型情形:
同一年度领用材料并销售样品的,按销售数量占比计算对应材料费用,在A107012表第48行填报冲减。
跨年度领用材料并销售样品的,在销售年度通过第48行填报冲减。
跨年度且材料费用未能全额冲减的,当年研发费用基数不足时,剩余部分在第49行填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北京钺之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服务北京科创企业过程中,协助企业逐项梳理研发产出销售的材料费冲减计算过程,规范台账记录与申报表填报操作,使每一笔冲减都准确无误、有据可查。
加计扣除找钺之星,高企认定同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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