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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合作研发的加计扣除规则与区别

9月18日

加计扣除不是“麻烦”的源头,怕被查?那是没有专业的操作。只要有专业操作,加计扣除就是高企认定的“入场券”,合法避税的“硬通道”。

北京企业在开展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两类模式的税务处理规则完全不同,一旦混淆可能面临补税风险。

一、委托研发:主体唯一,比例锁定

扣除主体——仅限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重复申报。

扣除基数——委托方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委托境外研发的,双重限制:按80%计入且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委托境外个人——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个人的费用可以正常加计扣除。

合规凭证——须留存经科技部门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付款凭证及成果归属证明。关联方委托研发还需提供费用明细。

二、合作研发:各自承担,分别扣除

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无需比例折算。合作合同中须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费用金额、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

共性要求:委托或合作研发合同须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单独归集;立项决议、合同、付款凭证、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

北京钺之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服务北京企业过程中,帮助企业准确判断委托或合作研发适用的扣除规则,辅导合同规范签订与技术合同登记,规范辅助账设置与备查资料整理,使委托与合作研发的每一笔费用都经得起核查。

科创财税难题,钺之星一站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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