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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样品无偿赠送客户等五种无需冲减材料费的情形

8月17日

加计扣除不是“麻烦”的源头,怕被查?那是没有专业的操作。只要有专业操作,加计扣除就是高企认定的“入场券”,合法避税的“硬通道”。

研发产出的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冲减材料费?结论是:不需要。

根据40号公告,只有“对外销售”才需要冲减对应材料费用。无偿赠送客户未形成对外销售、未产生收入,不属于应冲减的情形,材料费用可正常归集并全额享受加计扣除。

但需注意:无偿赠送虽不冲减材料费,但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层面均需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增值税方面应按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

以下五种情形均不涉及“对外销售”,对应的研发材料费无需冲减:

第一,研发过程中报废、损毁、失效的样品、残次品、试验品。未对外处置、未产生收入的,材料费用全额加计扣除。如后续取得处置收入,则需按规定扣减特殊收入。

第二,研发产出用于企业内部继续研发或试验。样机完成后用于后续迭代研发、性能测试,未流出企业。

第三,研发产出由企业自用。质检部门用于产品检测、技术部门用于内部实验等。

第四,用于企业内部展示、研发成果陈列。存放在展厅或实验室供内部展示。

第五,无偿用于公益捐赠、行业交流或技术研讨,未取得对价收入。

北京钺之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北京企业研发样品赠送、报废、自用等场景中“要不要冲减”的常见困惑,帮助逐项判断具体情形的处理方式,规范台账记录与备查资料留存,使每一笔材料费用的处理都经得起核查。

备查资料找钺之星,高企认定同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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