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不是“麻烦”的源头,怕被查?那是没有专业的操作。只要有专业操作,加计扣除就是高企认定的“入场券”,合法避税的“硬通道”。
研发产出包括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品、样机、试制产品、中试产品,以及残次品、边角料、下脚料等。研发产出与正常生产商品的本质区别在于:研发产出产生于试验、试制过程,而非以批量销售盈利为目的的常规生产。
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产出物存在销售情况下的具体要求:
根据40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种典型情形的处理:
同一年度领用材料并销售样品——材料费全额列入研发费用,销售时按销售数量占比计算对应材料费用,在A107012表第48行填报冲减。
跨年度领用材料并销售样品——材料费已计入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销售年度通过第48行填报冲减,实现跨年度调整。
跨年度且材料费用未能全额冲减——当年研发费用基数不足时,剩余部分在第49行填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北京钺之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北京企业研发产出销售时材料费冲减操作中的常见困惑,帮助梳理具体项目的冲减计算过程,规范台账与填报操作,确保每一笔冲减都准确无误。
加计扣除找钺之星,高企认定同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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