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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费用的四类“雷区”——哪些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8月10日

加计扣除不是“麻烦”的源头,怕被查?那是没有专业的操作。只要有专业操作,加计扣除就是高企认定的“入场券”,合法避税的“硬通道”。

很多企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委托研发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事实上,有四类支出即使已经支付,也不得享受优惠。

第一类:购置资产类支出不得扣除。 委托研发款项中包含受托方代购的设备、软件、专利权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属于资本性购置,应计入企业资产成本,不得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

第二类:常规性业务支出不得扣除。 合同中包含市场调研、常规性检测、简单维护、常规升级或客户技术支持等费用,不属于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范畴,已被政策明确列入负面清单。

第三类: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溢价部分不得扣除。 尤其是关联方之间的委托研发,若定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类: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不得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委托境外个人研发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个人的研发费用则可以正常享受加计扣除。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是:上述四类支出中,前三类往往是企业想“多扣一点”而忽略的,第四类则纯粹是政策知识盲区。最稳妥的做法是把委托研发合同逐条过一遍——凡是写明了“代购设备”“委托检测”“常规维护”的,统统剔除。关联方交易定价过高的也别抱侥幸心理,该调减就调减。境外个人这块尤其注意,政策明确列了不能扣,提前剔除比等到核查时被翻出来主动得多。

北京钺之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协助企业逐项审核委托研发合同中的费用构成,精准识别并剔除四类不得加计扣除的支出项,针对关联方委托研发辅导企业准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说明及费用明细,确保每一笔计入扣除基数的费用都合规、有据。

科创财税难题,钺之星一站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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