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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核心规则与扣除差异

8月10日

加计扣除不是“麻烦”的源头,怕被查?那是没有专业的操作。只要有专业操作,加计扣除就是高企认定的“入场券”,合法避税的“硬通道”。

企业在开展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两类模式的税务处理规则完全不同,一旦混淆,轻则申报被驳回,重则面临补税风险。

委托研发:主体唯一,比例锁定

扣除主体:仅限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扣除基数:委托方以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比如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可加计扣除的基数就是80万元。

委托境外研发的双重限制:一是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二是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方可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个人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凭个人出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各自承担,分别扣除

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无需进行比例折算。前提是合作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费用金额、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

共性要求:委托或合作研发的合同,须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对研发费用单独归集;立项决议、合同、付款凭证、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

不少企业对两类模式的税务规则区分不清——委托方误以为可以全额计入、受托方误以为自己也能申报、合作研发的费用归集口径不统一。钺之星可协助企业准确判断研发模式适用的扣除规则,辅导委托方按80%比例正确计算扣除基数、识别并剔除四类不得扣除的支出项;辅导合作方按“谁投入、谁扣除”原则分别归集费用;同时协助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辅助账设置及全套备查资料整理,确保委托与合作研发的每一笔费用都经得起核查。

科创财税难题,钺之星一站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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