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可观,委托研发是很多企业的常见操作,但不少企业存在一个致命误区——认为只要签了合同、付了钱,委托研发的所有款项都能拿来加计扣除。事实并非如此!有四类支出,即使已经真金白银付出去了,税务审核时也一律不得享受优惠。今天一次性给大家排排雷。
第一类雷区:购置资产类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如果委托研发合同中包含受托方代购的设备、软件、专利权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这部分支出属于资本性购置,不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或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此类支出应计入企业资产成本,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在税前扣除,而不能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通俗说,委托研发费里“买固定资产的钱”不能算。
第二类雷区:常规性业务支出,不得扣除
很多委托研发合同里,除了真正的研发内容,还夹杂着市场调研、常规性检测、简单维护、常规升级或客户技术支持等费用。这类活动说白了就是“日常运营”,不属于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的范畴,政策早已将其列入负面清单。这些费用哪怕写在合同里、付了钱,申报时也一律要剔除,不能混在研发费用里加计扣除。
第三类雷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溢价部分,不得扣除
这一点尤其要警惕关联方之间的委托研发。如果关联交易定价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超标、不合理的那部分费用,一律不得加计扣除。别以为关联方之间随便定个价就行,税务审核时是会拿同类市场服务价格来对比的。
第四类雷区: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不得扣除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仅限于境内居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的情形。如果委托的是境外个人(比如境外一位技术专家个人)进行研发,相关支出不得加计扣除。这一点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受托方的身份是机构还是个人。
委托研发不是“付了钱就能扣”,四类雷区必须逐一排除。北京钺之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助您审合同、拆费用、把身份、算基数,把委托研发费用算对、扣准、经得起查,稳稳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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